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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资讯:沂水借贷纠纷律师服务平台,通知同事签名工资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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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沂水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担保人王某因在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名,使自己再次背负上了5万元的债务。

2004年12月11日,黄某向沂水某银行借款50000元,王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12月11日借款合同到期后,黄某一直未还款。随后,银行对王某分别于2011年1月10日、2014年10月7日、2015年11月27日、2017年3月14日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王某均予以签字确认。后来银行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本金5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

王某辩称,银行首次向黄某催收债权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他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不是重新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应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银行首次对王某催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在随后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中,对担保的债务金额、继续承担担保的意思表示和保证期间均作出明确规定,被告王某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应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沂蒙晚报记者 张慧 通讯员 武传玲 陈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