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王积江诉被告李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调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4289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78元。本院于2015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6)鲁0602执418号
失信被执行人:李锦梅
性别:女
年龄:55
立案时间:2016-1-27
身份证号码:62XXXX1820
执行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4)芝毓民初字第79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289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广丰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