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通讯员 李轩)还款计划上约定了还款时间,原告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怎么办?
平利法院综合审判庭最近开庭审理一起年代久远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条形成的时间和书记员的年龄差不多。1997年彭某要做生意就向开小商店的叶某借款7000元。后来陆续还了一部分。到2003年的时候,尚欠4000元未清偿,彭某遂向叶某出具了一张还款计划,约定2003年年底还清。2022年3月,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彭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以及从1997年到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本人因为疫情在外地,委托了自己的亲戚出庭应诉。被告的答辩意见很简单,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叶某虽说自己年年向被告主张,但是因为被告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原告就需要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而因为时间太长了,这方面的证据原告直言根本举不出来。面对此种局面,审判人员如此告诉被告:“你看,97年的7000元可以在平利县买半间房吧。这么多年了,虽说原告现在诉讼时效的证据举不出来,但是做人还是要讲点良心的吧。就是原告因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了胜诉权,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原告还是可以自行索要这个钱的”。被告听完表示原告撤诉后可以自行和解。
面对原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不理解,审判人员这样告诉原告:古希腊的法谚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意思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自己的权利的存在,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类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我国以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对债权人苛刻,而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诉权的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受保护。而不受保护不是不能立案,而是司法最终的裁判不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债权人已经失去了胜诉权。时效制度是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所有人都不及时行使权利,那么这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就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种不稳定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最终导致的是社会不稳定。
经过法官的耐心的释明,原告当庭撤诉,私下和解了解此事。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