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容易要钱难!借款人以“已还给中间人”为由拒绝还钱,出借人该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出借人李某通过中间人刘某与借款人孙某相识。2021年5月,孙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7月。到期后,孙某却迟迟不肯向其偿还借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将孙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孙某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现场
庭审中孙某辩称,自己通过中间人刘某的关系向李某借款属实。因为当时李、刘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在一起居住,自己就只向李某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借条,但是其中有3万元是刘某的钱,而且已经通过现金的方式还给了刘某,尚欠李某2万元未偿还。
刘某出庭为孙某作证,证明其收到孙某还款3万元现金属实,并提供一份收款凭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书》,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中间人刘某的当庭陈述以及其与出借人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刘某认可李某在《借款合同书》上以出借人名义签字,而其本人并未签字,该《借款合同书》的原件持有人为李某,李某亦提供了其向被告转账的凭证,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原告李某为实际出借人。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还可以看出,李某多次提出让刘某和她一起去向被告催要借款,刘某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承认其中有3万元是其所借、已收到被告偿还3万元等相关事实。其次,被告辩称该《借款合同书》中3万元系其向中间人刘某所借,并称已经以现金方式偿还,虽然刘某也提供了《收条》,但本案中李某为实际出借人,《收条》应由李某出具。李、刘二人是情侣而非夫妻关系,被告私自向中间人刘某还款,以及刘某擅自出具《收条》的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中间人刘某与被告均称3万元是以现金方式还款,但二人系多年朋友关系,亦有经济往来,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现金交付的可能性。被告提出其已偿还3万元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