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监护缺失 追索抚养费 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和刘某(化名)系夫妻,二人2012年2月生育小龙(化名)。小龙出生四个月后,因体弱去西安儿童医院就医,被确诊为双眼视力下降、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膜周型)。刘某主张放弃治疗,王某坚持为小龙治疗,夫妻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3年4月以后分居,刘某外出打工,拒绝对小龙履行抚养义务,王某没有经济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发现与调查核实。2022年4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上述案件情况。鉴于刘某长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孩子的母亲王某缺乏法律知识,依法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能力较为薄弱,致使年仅10岁的小龙生活困窘。4月26日,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检察机关当日决定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并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询问村委会干部、邻居,调取小龙的相关病历资料,查询了刘某的银行卡帐户,了解小龙家庭经济情况、生活状况及其父刘某的经济收入等情况,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二)支持起诉与处理结果。2022年5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认为,刘某作为小龙亲生父亲,对尚未成年的小龙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刘某对小龙长期不予照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家长的法定义务,致使小龙的病情一直未得到有效救治,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王某提起的追索抚养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2022年5月6日,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5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7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刘某自2022年8月起至小龙年满18周岁止,每月向王某支付600元抚养费;刘某向王某一次性补偿抚养费6万元。
(三)综合司法保护与诉源治理。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考虑到小龙家庭经济困难,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决定向未成年人小龙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帮助其尽早渡过难关,健康成长。为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联系法院、民政局、教育局、妇联、关工委六家单位,建立涉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法院、司法局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及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机制,以机制建设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抚养未成年子女更是法律明确赋予父母的义务。对于因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陷入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其他抚养人依法维权存在困难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方面提供帮助,并通过出庭支持起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抚养义务人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检察机关可以给予司法救助,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