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原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其于2016年年初通过银行向陈某转账30万元。
后因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遂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张某认为:
本案所涉30万元是一笔法律关系清楚的借贷往来,有款项的计付,被告应该归还借款本息。
陈某认为:
30万元转账实际是张某公司与我公司之间因厂房租赁所发生的租赁费用,不是民间借贷,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转账及租赁合同等证据。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应综合考量如下因素:
1
原告既未提供债权凭证,亦未提供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佐证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凭证上也未备注“借款”等相关字样,且自转账至今,横跨时间较长,原告陈述其仅有口头催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催讨情况,与一般民间借贷不符。
2
陈某辩称涉案款项系房租的组成部分,并提供转账款项的综合比较证据,陈某的答辩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在陈某予以初步证明其辩称情形下,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而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进一步证据予以佐证。
3
从交易习惯分析,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其他借款合同纠纷均存在借款协议、借条等债权凭证。而本案并没有相关债权凭证,这与原告的交易习惯不相符。
4
从原告的行为分析,原告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中称,涉案款项的性质不是民间借贷,但是在本案起诉中又坚持以民间借贷主张,原告的前后行为与其所知所述相矛盾,有违诉讼诚信原则。
综上,上海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无论是一般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是结算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当事人之间还要存在借贷合意,即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且系争款项已交付这两方面事实。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经常会遇到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此时应重点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经查明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原告又不同意变更诉请法律关系的,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