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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5年12月,A通过案外人陈某向B转账提供借款350,000元。2021年1月12日,B出具《借据》一份,明确(1)确认于2015年12月期间共计收讫A出借资金350,000元;(2)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且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止;(3)利息于借款到期当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未能按期偿付,B愿意按照借款本金10%支付违约金;(4)B愿意承担A进行债权追索所产生之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2021年3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但B未予还本付息。
法院判决:一、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350,000元;
二、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借款期内利息183,750元;
三、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借款逾期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1年4月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自2021年4月1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数额以35,000元为限)。
法理分析:A与B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B作为借款人负有还本付息义务。对于A诉请借款本金,B在《借据》中对于借款提供方式、借款金额均予明确,A亦提供相关转账记录,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