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银行与甲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元;合同3.3.4条款中关于复利约定为: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因甲公司未及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银行主张复利的计算基数应当包含逾期利息,甲公司主张仅以借款内利息为基数。
计收复利的基数是否应当包括逾期罚息?
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复利”的计算有明确的约定,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要求,故银行的债务人应支付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一审判决未支持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正确。银行在上诉理由中援引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内容,系针对罚息的利率应如何确定所作的规定,无法据此得出对包括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在内的不能及时偿还的利息均应计收复利的结论。银行关于复利计算基数应包括逾期罚息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银行贷款的利息如何计算?一笔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分为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三部分。所谓正常利息就是指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正常产生的利息,比如本金100万,年利率10%,借款一年,那么借款正常利息为100万×10%×1年=10万;所谓逾期利息是指借款在期限届满后不能偿还,超过借款期限的部分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一般罚息利率在正常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接上例,罚息利率按照上浮50%计算,如果上述借款逾期一年那么它所产的利息=正常利息+逾期利息=100万×10%×1年+100万×10%(1+50%)×1年=25万元;所谓复利则是对利息再计收利息,这里有一个争论是复利只对正常利息计息还是对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一并计息,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裁判精神,复利仅对正常利息计收利息,一般复利的利率标准与逾期利息相同,因此接上例,在于其一年的情况下,该贷款的利息=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00万×10%×1年+100万×10%(1+50%)×1年+10万(正常利息)×10%(1+50%)×1年=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