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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借贷纠纷会议记录范文模板,中世纪村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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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便利会影响当事人起诉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借贷诉讼的数量。乡村中大多数借贷债务到期时,都会被主动偿还,但如果未被偿还,借贷人就不可避免的要向位于其住处的庄园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庄园法院或领主来让债务人偿还。

当然,借贷人也可能在邻近地区的另一个庄园法院寻求救济。在选择法院时,债权人可能首先要确定所选择的法院是否有权强迫被告出庭,特别是被告在其管辖范围内是否拥有可扣押的财产。

在满足这些条件时,对于起诉者来说,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法院的程序,特别是其诉讼效率、透明度和所需花费的财务成本。庄园法院的程序甚至会影响借贷关系的发生。因为如果在借贷人生活的乡村中有一个可以“强迫”债务人如数履约的庄园法院时,这肯定会给借贷人有信心与债务人建立形成借贷关系。虽然借贷诉讼是庄园法院处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但它在整个庄园法院业务所占比例在不同的庄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于这些不同数量的借贷诉讼,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解释。

首先,它们可能只是反映了生活于庄园中的人口规模的差异。其次,也可能是不同时期,一个地区的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第三,还需要考虑庄园法院的目的,特别是庄园法院主要是为了服务领主控制租户和庄园管理,还是主要为了提供便利的民事司法服务,以吸引个人诉讼。

在索恩克罗夫特的例子中,尽管其庄园的租户数量没有其他庄园多,但它仍有15个非自由持有地和50多个自由持有地,同时还存在着莱瑟黑德小镇的集市,不应该只有很少的借贷诉讼,但当我们探究当地法院的主要目的时,就会看到其法院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书面程序进行审判,以达到保护领主利益的目的。这显然不是一个旨在为租户间诉讼提供便利的法院,那么临近地区的法院就会成为该庄园个人纠纷的诉讼场所。因此,除了人口和经济因素,也必须考虑法院程序是否会吸引诉讼当事人。这也正是一些学者强调的,庄园法院之间具有多样性,诉讼纠纷的解决程序往往会影响到借贷诉讼的数量和规模。

奥金顿和霍伍德庄园法院的起诉程序大致相同。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原告以口头形式向庄园法院提出起诉。在霍伍德庄园,官员依靠个人档案或记忆来了解当事人的姓名、行为类型等等。相比之下,在奥金顿,法院的案卷本身就是用来记录这些重要的细节。特别是从13世纪30年代开始,每一个奥金顿案卷都以该时期的新增诉讼开始,案卷中均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案件类型以及要起诉的一个或多个保证人的身份,在案卷的边缘还有特别的标注,为之后的原告提供了一种方便的方法来查看案件的关键信息,并且案件的后续进展也会进行标记和更新。这说明,奥金顿庄园法院相比于霍伍德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了进步。

将所有新增诉讼的信息均专门记录在奥金顿的法院案卷中,这就意味着在诉讼中减少了对临时文件和经常被替换官员的记忆的依赖,提高了准确性,这些改进使得法院的文件更加权威。诉讼当事人也会从中受益,因为官员使用统一的诉讼模式和集中权威的信息来进行诉讼程序,会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减少失误。同时,对诉讼各个阶段程序的书面记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参考,以防止对诉讼进程的分歧,这就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在庄园法院中,主要依据每个庄园的习惯法和庄园惯例为审判依据。庄园惯例并非由领主统一制定,而是在庄园法院全体佃农出席的一次次集体裁决中产生。当一个新的案件被提交法院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多依据习惯法,但新的裁判所确定的规则,又在下一次的审判中被适用。

在乡村中,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裁判,都要经过庄园法院的审判,庄园法院成为了治理乡村事务的基本平台。一般认为领主掌握司法权,但事实是“庄园法院实际是领主或管家主持下的村庄共同体的集会”,领主或管家仅仅是法院的主持人,作出裁决的“法官”则是被称为“诉讼参加人”的村庄共同体成员。因此,共同体的成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官,享有出席法院并依法裁决的权利。败诉人的罚金则由领主收取。

正如梅特兰所说,“在庄园法庭上农奴有着与自由人一样的权利。在理论上,被告不是接受领主,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体的审判”。当时庄园法院在审判中所遵循的规则是,不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任何裁决,因此,旨在确保双方同时出席法院审判的程序就至关重要。通常庄园法院在开庭期间会向被告发出一次传唤。如果传唤失败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会采取扣押财产的方式。

但也存在着多次传唤的情况,例如,在亨廷顿郡庄园法院允许三次传唤和三次提出缺席理由,但这仅是在一些特殊的土地请求中对诉讼参与者的照顾,不具有普遍性。在普通法程序中,庄园法院最初的目标是让被告提供个人保证或担保,如果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保证,那么他的财物就会被没收。若被告可以找到担保人,他们就可以暂时取回被扣押的财物。但如果被告进一步违约,那么财物可能会被再次扣押。

因此,提供个人保证和扣押财产,共同构成了法院进行财产扣押的程序。然而,扣押动产或牲畜并不是庄园法院所实施的唯一制裁措施。庄园法院还可以进行处罚,有时被告会被罚款,有时担保人会被罚款,二者都有被罚款的风险。金钱处罚通常用于对付顽固的被告,使其遵从法院的诉讼程序,这有利于提高庄园法院的声誉。

例如,霍伍德在13世纪30至40年代对被告或其违约保证人的罚款数量占到了借贷诉讼总数的19.4%,不及五分之一。在奥金顿,1320年以前的罚款很少,但到了1350年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将近四分之三的借贷诉讼案件中,违约的被告或他们的保证人都被处以罚款。

这表明,奥金顿的罚款程序显然在1350年前后发生了变化,导致了该庄园法院的诉讼程序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庄园法院强迫被告出庭的能力至关重要,它可影响潜在诉讼当事人未来是否会提起诉讼。因此,有必要通过查看一个诉讼案件的开庭次数,来评估庄园法院解决诉讼纠纷的能力。当被告未出庭时,诉讼会在接下来的法院开庭中持续进行。在1350年之前,奥金顿通过一次开庭就将借贷诉讼解决的案件比例是80.2%,而霍伍德则是65.4%。

黑死病发生后,随着庄园法院权力的削弱,其解决借贷诉讼所需的时间有所增加,例如,1351-1360年间霍伍德法院通过一次开庭就将借贷诉讼解决的案件比例是63.3%,奥金顿法院的情况也反映了这一趋势。1351-1380年间,在奥金顿将近90%的诉讼从开始到结束还不到6个月的时间,这是非常特别的。

根据贝克曼的观察,在黑死病之后,庄园法院作为借贷诉讼处理机构的重要性开始下降,他认为导致这一发展趋势的主要因素是陪审团日益占据主导地位,法院解决诉讼的程序开始变得冗长。呈诉陪审团是从法院起诉者中挑选出的男子组成,被命令在每次法院开庭时报告罪行。他们首先出现在十三世纪后期的犯罪案件中,叫十户联保组督察,到了14世纪,他们的参与扩展到了各种对领主权利和庄园风俗侵犯的案件中,这些侵犯都是由法院上男爵处理。

公诉的程序取代了庄园官员个人提请法庭处理此类违法行为的模式,意味着可以比以前更多地处理业务,因此,需要举行的法院会议更少,领主的成本会降低。但贝克曼认为,在这种程序中,原告在诉讼的过程中遭受了长时间的拖延。在奥金顿,似乎并没有这种趋势,因为奥金顿解决诉讼的时间一直都很短,每年举行的法院会议次数也没有明显变化。当审判阶段的诉讼程序进入裁决终结案件时,奥金顿和霍伍德裁判案件的方法基本相同,即由法院全体出席人集体做出裁决。也有部分案件没有通过审判就已终结,这种终结的方式是原告或被告在案件开始后,二者私下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无需再进行裁决。

借贷诉讼中最后和最重要的程序就是法院对判决的执行。当被告没有否认责任,或者没有进行辩护,以至于审判最终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时,法院就会迫使被告偿还借贷债务或进行损害赔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利用庄园法院的权力来收回借贷中被拖欠的款物,而在诉讼执行方面有良好声誉的法院势必会吸引到更多人来起诉。从奥金顿和霍伍德的执行情况来看,庄园法院的执行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涉及扣押被告的财产,以追讨未偿款物。但尽管如此,两个法院在执行上也有着强烈的对比。根据当时的程序,即使法院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之后,原告若想要尽快收回债务,仍需要向领主支付额外的金钱,以促使法院帮助其尽快追缴债务人未偿还的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