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份,王某甲和王某乙合谋,让被害人戚某某给王某乙打一张10万元借条,但王某乙事实上没有给被害人戚某某借这10万元。2015年5月6日,王某甲以“空头借条”为依据,将被害人戚某某起诉至定边县人民法院,称其已代被害人戚某某给王某乙偿还本息共12万元,要求被害人戚某某向其偿还11.5万元。王某甲授意王某乙在法庭审理时作虚假证言,致使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判决被害人戚某某败诉。被害人戚某某上诉后被维持原判,并在执行期间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被害人戚某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案被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定边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后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定边县公安局对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甲不服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寄语: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就是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治社会下,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满足自己的私利。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一定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因为一己之私,就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权益,更不能以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纠正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既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也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9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文案:雷凤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