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受了一起案件咨询,案情大概是:
李先生与刘某是老同学,刘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找到李先生,想借用李先生名义办理信用卡。李先生基于同窗之谊答应了,先后办理了四五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并交给刘某使用,刘某保证一定按时、合法还款。前期刘某确实一直按时还款,但后来随着刘某经营每况愈下,李先生陆续收到银行催款通知得知信用卡出现了逾期,再后来,刘某经营彻底陷入困难,借用的信用卡在透支总额三十多万并与李先生断了联系。李先生无力偿还,且实际影响到个人征信。李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
我们身边经常听闻此类关于出借信用卡却惹债上身的案例,结合当前“严惩电信网络诈骗 突出打击“两卡”犯罪”的背景,就出借信用卡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做如下分享。”
壹
出借信用卡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因此,李先生出借信用卡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案中李先生信用卡逾期30万元,如果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属于刑法上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这样的案例:一些人因为卖掉、出租自己的银行卡而涉嫌犯罪。实际上,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借记卡、信用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这是一个高度相关的黑灰产业链。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诈骗活动的各个环节参与者均有涉刑风险,根据参与阶段或性质的不同,还可能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刘某借用信用卡的实际用途是实施电信诈骗,则李先生可能因此涉嫌“帮助犯”。
贰
出借信用卡民事风险
由于信用卡往往采取当月消费、下月还款的约定还款模式或固定还款模式,在出借信用卡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信用卡还款逾期,根据正常的法律逻辑,银行需要向出借人(法律上持卡人)进行追偿,而并非向借款人(实际用卡人)进行追偿。此时,出借人(法律上持卡人)要么自行偿还相关款项,要么对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出借人(法律上持卡人)偿还后,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相关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出借人不能从“信用卡”借款中获得利息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裁判案例】
(2018)云0402民初1092号
■【裁判观点】
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取利息或者好处费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与发卡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在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
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信用卡借款”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出借人对借款人高度信赖。信用卡交付却未同步出具收据,借款不出具借条,对信用卡交付后借款人的套现、消费等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对账,导致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没有证据证明信用卡交付及出借资金、期限等事实和信用卡账单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信用卡账单中并不体现消费时持卡人信息),大大增加了诉讼难度。
在部分支持出借信用卡行为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进一步支持利息的案例中(例如,(2019)京0107民初17238号、(2019)京0106民初509号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均是结合原告的借条、信用卡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方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借款,且出借人也未能按期清偿信用卡欠款的情况下,发卡行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计收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同时逾期信息将记录在银行系统内,导致个人征信受损,直接影响出借人以后办理其他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信贷业务包括银行贷款、车贷、房贷、信用卡申请等。
叁
信用卡借款风险防范及化解
信用卡专属于个人或单位,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审慎使用。勿用信用卡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勿将信用卡借于他人使用。
特殊情形下需将信用卡借于他人的,应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双方就出借卡号、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出借方式、卡片交付等做出明确约定。并且要借款人提供收到信用卡的收据,以及留存借款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提供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借款人一方有配偶,在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可要求其配偶也签名确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已将信用卡借于他人但未采取风控措施的,建议及时联系借款人,就已形成事实的欠款数额进行核算,并签订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同时考虑收回信用卡。如借款人不配合核算确认,也应通过电话或现场谈话录音、微信聊天等形式对借款事实进行证据形成和固定。
如已持有基本证据,但与借款人就还款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建议及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