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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爆料讯息:公司借贷纠纷与继承人,立案审判执行衔接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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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清偿纠纷中,如果出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往往更难追回欠债。那么,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武穴法院通过强化审判执行衔接,有效破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难、执行难的难题,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参考答案。

近日,武穴法院立案庭和执行局分别收到申请执行人送来的锦旗,“人民好法官,为民办实事”、“人民好法官,为民解忧愁”,两面锦旗上的字道出了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心声,也刻画出了武穴法院司法为民的底色、高效司法的亮色。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武穴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16年,陈某1雇佣刘某某夫妻在其经营的砖瓦厂做工,欠发工资5万元。后刘某某夫妻多次向陈某1催讨,收回3500元。2019年,陈某1因交通事故受伤去世。2022年,刘某某将陈某1的5位继承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诉至武穴法院,要求陈某1的继承人在继承陈某1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支付陈某1下欠的工资款46500元。

五被告辩称,陈某1和其妻子均已去世,其承包经营的某砖瓦厂欠债务几百万元,没有留下财产,因此五位继承人不应承担本案的债务。

武穴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1生前欠原告刘某某工资款50000元,已支付3500元,下欠46500元。陈某1于2019年3月去世,陈某1妻子游某某于2021年2月去世,五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系陈某1的子女。陈某1生前系武穴市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名下有两处宅基地。

武穴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在继承陈某1遗产的价值范围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下欠原告刘某某工资款46500元。五被告不服判决,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后,陈某2等5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3年1月12日,刘某某向武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执行指挥中心迅速向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因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审判阶段已被查清,陈某2等5位被执行人便主动与原告协商,在执行工作人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月31日,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清偿义务,至此,该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案得以案结事了。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查明陈某1的遗产有1家建材公司和两处宅基地。陈某1死亡后,继承开始,五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其接受继承。因此,五被告应在继承陈某1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陈某1的债务。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以被继承人生前欠其债务为由起诉其继承人的案件,不能以债权人与被继承人生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去确定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而应从继承角度去考量确定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则要求原告不仅要提供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务凭证,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遗产状况。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是原告方缺乏这方面证据,而被告又故意不提供这方面证据,导致办案法官在缺乏被继承人遗产方面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偏“理论性”的判决,即在判决主文完成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文字表达即可。

但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需要更具体的执行措施将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这方面查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尤为重要。这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强化举证意识,对当事人无法举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办案法官可以运用职权调取被继承人房产、车辆及存款信息及个人开办企业信息,并将已查明被继承人遗产信息记载入判决书中,便于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顺利地查控被继承人遗产,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