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为躲避还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他人。债权人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近日,福州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恶意逃避债务案件。
为躲避债务
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
因为家庭生产经营投资需求,2016年2月17日,家住仓山区的朱某向林某借款4100万元,借款年限为一年。同时,林某与朱某等人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朱某等人对林某有偿还借款本金410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并负担相关费用的合同义务。
之后,因朱某等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朱某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等。 判决后,林某于2019年12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朱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此时林某才发现朱某名下位于仓山区浦上大道的一套案涉房产已不在其名下。
仓山法院相关人士介绍,朱某于2016年2月17日与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汪某,但汪某并未实际支付对价;2016年2月29日,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汪某名下。林某认为,朱某的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于2020年12月9日诉至仓山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朱某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汪某名下的民事行为并处理相关事宜。
法院:撤销涉案财产产权转移
仓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6年2月17日林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日债务人朱某将其名下重大资产即案涉房产转让给汪某,双方虽订立合同但汪某未实际支付对价,朱某也自认案涉房屋是赠与汪某,因此,朱某实际是无偿转让财产。
“这种行为导致朱某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影响了林某的债权实现,对林某造成损害。”上述人士说,案涉房屋虽于2016年2月29日过户登记至汪某名下,但林某作为债权人并不负有随时查询朱某财产的义务,不能推定林某自房屋过户之日起即应当知道朱某的处分行为,且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林某在此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朱某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朱某关于林某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仓山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朱某将案涉房产的产权转移给汪某的行为,并将案涉房产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朱某名下。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点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仓山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该案是债务人无偿处分其名下房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后,依法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确保在债务到期时具备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其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将直接导致责任财产减损,若因该处分行为致使债务人于行为时丧失清偿能力,进而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则可以认定债务人系恶意逃避债务,其行为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三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债权人可以此为由提出撤销之诉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