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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信息:借贷纠纷一方不出庭,原告被告都不去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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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中,原告或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的事情时有发生。2月18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却遇到了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到庭的情况,那法院是如何处理呢?

2020年7月2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甲某送达了传票。由于乙某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确定案件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上午9时。庭前,承办法官再次告知甲某开庭时间,并提醒其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记者了解到,庭审当天,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到庭。承办法官又再次尝试联系甲某,但甲某并未回复。由于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裁定:本案按原告甲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甲某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实际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会影响自身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周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