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财物的情况很常见,同时因为关系亲密,处理财产往往非常随意,很少会让对方出具欠条等。这样就导致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极易引发财产纠纷。书面借条的存在与否并非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恋爱期间的转账只要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旧会认定为民间借贷。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了一起经济纠纷案,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借款可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予以偿还。
据了解,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宋某(男)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汪某借款,原告汪某(女)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宋某出借74055元。
2019年2月至5月间,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分5次共计还款13500元,尚欠60555元。
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肥东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该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成立。
汪某称,该案款项是宋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的,应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宋某则辩称,借款是其与汪某在恋爱期间的支出,双方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资金往来系日常同居生活及游玩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向汪某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汪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履行了借款义务,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主张与汪某之间系恋爱关系,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系日常同居生活及游玩开支,应当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的借贷关系通常会受到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较为频繁,支出的项目较多、一般留存的证据较少等因素的困扰,实践中可能会较难认定,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法官提醒,出借人应当注意恋爱期间的大额借款还是应当让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与借款相关的微信、短信等记录要妥善保管、如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备注并要求对方确认收到借款等。借款人在主张相关借款是属于恋爱双方共同支出、日常同居生活及游玩开支使用等情形的,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