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粉丝咨询:自己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出借人起诉,收到了原告也就是出借人的起诉状,对起诉状里面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都没有意见,但是,原告在起诉状里面还列举了律师费、诉讼费也要由被告承担。粉丝问:律师费、诉讼费一定要承担吗?是不是这些费用全部加起来只要达到了4LPR,剩下的就不用还了?
粉丝的这个问题很好,随着民间借贷的广泛兴起,也发生了很多的纠纷与诉讼,大家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就像这位粉丝一样,经常在百家号上面跟着包括笔者在内的律师学习,了解,掌握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才会有这样的提问。
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出借人提起诉讼时,除要求借款方归还本金、借期内利息外,还诉求借款方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借贷合同约定的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公证费、鉴定费和诉讼费用等等。
那这些费用是不是都必须由债务人承担,还是说可以不用给呢?
要想准确的回答粉丝的问题,我们首先看看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也就是4LPR)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那么,在借款年利率达到或者超过合同成立时4LPR的,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的等诉讼请求还能得到支持吗?
对此,实务中有不同的认知,各地的法院判例也不尽相同,但笔者以为,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新规》对出借人借款利息不得超过4LPR的规定,本意是为了限制出借人的高息获利,维护民间借贷秩序,平衡借贷双方利益,因为民间借贷往往不仅仅有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还有一些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介绍费等等,如不加以统一限制,很容易导致出借人以各种名目获取高昂利息、费用,加重借款人的负担,所以,法律将这些统一规定在《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九条里面予以限制。
但是,律师费与诉讼费与上述这些费用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费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付出的必要成本,总体纳入计算以防借贷成本过高;但是律师费、诉讼费很显然并不是借贷成本,甚至并不必然发生——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就不会发生,正因为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出借人为维护债权而额外支出,这些费用应由违约的借款人承担,而不受司法解释二十九条4LPR的限制。
其次,根据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因借款人的违约导致败诉的,借款人承担诉讼费是公平、合理的;另外,诉讼费也并不必然全部由败诉的借款人承担,如果庭审发现出借人在借贷活动中有过错的,法庭也会酌令出借人承担一部分,这样,方显法律的公平与合理。
综上,因借款人逾期违约的,出借人为维护债权而提出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的,不受借贷合同4LPR的限制。
我是赵荣先律师,擅长民间借贷、逾期账款催收与执行、公司解散与清算、劳动纠纷与仲裁、个人征信积累与维护及限高、失信解除等法律问题解决,欢迎关注或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