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责任,有5个大原则:
1、谁主张有利于自身的事实谁举证,而当事人举的证据的作用是证明自己的主张,主张肯定对自身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就对自己有利)
2、几乎所有案件,原告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要比被告高很多。被告0举证,被告可能会赢,因为原告证据不充分;但原告不举证,原告一定输,甚至被告承认,也是原告一定输。
3、有合同的纠纷,原告着重举证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合同的纠纷,原告着重举证对方的过错导致了你的权益受损。
4、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一般是原告),举的证据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才会被法院认定为相应事实存在。这个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比大多数当事人想得要高,刑事的证据认定规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标准要求最高。而民事里的高度可能性是仅次于此。但是,关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举证,要能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事实存在,这个基本就等于刑事的证据认定规则,很高。
5、反驳举证责任人证据的人(一般是被告),举的证据只要能将相应事实弄得真伪不明,即把水搅浑,法院就认定相应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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