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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信息:借贷纠纷立案开庭前还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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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2019年7月22日,解某通过朋友介绍,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夏某借款50万元,承诺按照月息1.5分支付利息,于春节前归还,到期后,夏某多次催要还款无果诉至法院,案件由桃花法庭审理。

审理

查明

诉讼中,解某向法庭出具了2020年7月、8月分别通过银行共计转账给夏某25万元钱款的凭证,并主张是用于清偿本金,但原告夏某主张所还的款项是利息,针对该焦点问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本息偿还顺序时,对于解某已还款项应当按照清偿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同时根据全国银行业利率调整政策,对下剩的利息时将参照受诉时LPR的4倍标准予以核算。

最终,一审判令被告解某一次性偿还夏某借款本金29万余元, 后续利息按照受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