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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河南婚约期间的借贷纠纷,感情破裂在法庭上应该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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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刘丹) 2019年12月11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某称被告成某某曾多次向自己借款,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总共向成某某“出借”9万余元,而在庭审过程中,成某某向法庭陈述与陈某曾是恋人关系,而陈某“借”给给她的钱实际是陈某在恋爱期间赠与自己的钱。此后二人发生矛盾感情破裂,陈某随即要求成某某返还9万余元。而成某某则认为恋爱期间陈某转账给自己的钱属于恋人之间的自愿赠与行为,不愿返还陈某所索要的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某与成某某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是应属婚约期间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实质上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其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恋爱期间,购买衣服、食品等必需品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财物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其是为结婚特意购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虽然财物产权转移,但如果产生转移的目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该财物的合法原因。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财物赠与行为是美好的,都是基于想要缔结婚姻的目的,虽然最终未能达成,但双方也不应就此反目成仇。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成某某返还陈某部分财物。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