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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百科盘点:民间借贷纠纷只汇款单,仅凭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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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后,因原告朱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朱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商业经营合作的关系。2015年10月朱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六次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10万元。现朱某以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其剩余借款639000元。

另查,讼争的款项的转账时间在双方合作经营期间。朱某亦认可李某陈述的经营商品、“先付款后发货”的经营方式、李某提交的诸多货物单的真实性、李某陈述的朱某另通过助手账户向李某转账以及李某向朱某助手账户转款等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李某抗辩本案转账行为并非基于民间借贷而发生,而系基于双方之间经营合作发生的商业经营性转账且为此提供了大量的证明之后,朱某对部分证明予以认可。朱某依法仍应对其“民间借贷”的主张承担予以证明的举证责任。但在诉讼中,朱某除了其个人陈述案涉讼争款项系“民间借贷”发生之外,并没有提交款项发生转账之前及之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事后李某认可为借贷的任何相应证明。故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