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篇《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文章,多次在网络出现。
小编认为,该文的观点值得商榷。
该文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另外,还有一些类似的文章,如《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是否为民间借贷?》、《共谋套现信用卡现金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套现后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不属于民间借贷》……
上述文章中的案例不尽相同,却均异口同声的也认为,“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小编根据上述文章中案例的姓名、金额、审理法院等线索,在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检索。
从检索到的案例看,前期的判决(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某、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成某民间借贷纠纷)只是认定信用卡套现出借行为无效,只是在案例分析时认为“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而在后期,有的判决(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某、杜某某与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直接认定,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连判决书都认定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小编实在是不敢苟同。
小编认为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观点,恐有白马非马之嫌。
信用卡是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以信用卡刷卡套现取得的款项出借,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取得的款项出借,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并非不是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非不是民间借贷。
而且,根据上述文章检索到的前期和后期的判决书均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适用的法律也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小编认为,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于民间借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信用卡套现出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