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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石龙债务借贷纠纷案件,什么叫恶意串通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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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院对涉房产进行了拍卖,最终成交价为239万元

文/羊城派记者 谢颖 通讯员 刘伟乐 胡敏仪

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花样百出”。这不,近期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宗案件时就发现,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进行房屋买卖、企图逃避执行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被告:查封房产已出售给我

2015年12月,原告邹某与第三人詹某师发生债务纠纷,邹某起诉至第一法院要求詹某师偿还借款。随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随即于2015年12月18日查封了詹某师位于南城国际公馆的房产。

但是在查封案涉房产后,被告彭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产属其所有,请求中止查封。

彭某主张,2015年12月7日,其与第三人詹某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詹某师将其名下的国际公馆房屋作价约145元出售给她。

彭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15万元的定金收据、130多万元的转账凭证等证据。

原告邹某认为彭某与詹某师存在故意串通的嫌疑,遂对彭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提起诉讼,第一法院石龙法庭受理该案。

石龙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也发现了多重疑点。石龙法庭审理过程中,调取了被告彭某与第三人詹某师之间的银行流水,查实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三个月,曾有生意上的资金往来,而被告却一直主张与第三人并不相识。其次,被告彭某在2015年12月7日当天与第三人詹某师分别在塘厦镇及南城区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均以约145万元分别购买塘厦镇的房屋及南城国际公馆的房屋。石龙法庭调取被告向第三人转账楼款的单据,发现定金、余款转账交易均在五小时内完成,显然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此外,石龙法庭通过裁判文书网及被执行人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第三人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已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个债权人数百万债务,在签订合同几天后,第三人詹某师经营的海某公司就停止经营,詹某师下落不明。

石龙法庭在审理后,认定被告彭某在明知道第三人詹某师对外拖欠大量债务、案涉房屋低于市场价格、案涉交易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极短的时间内与詹某师签订合同并支付全部楼款构成了恶意串通。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涉房屋可以继续执行。被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近日,第一法院对南城区的案涉房产进行了拍卖,最终成交价为239万元。

责编|杨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