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龙瑞猛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借款纠纷的法律知识。我们去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作为原告方我们主要需要证明三个部分:第一:我们曾经借给被告钱,注意是借款而不是欠款、货款或投资款等。第二是我们的钱实际已经支付给被告,第三,起诉的行为在诉讼时效以内,在我国《民法典》实施以后的诉讼时效是3年。
今天我们先来借款关系之借据。借款和欠款、投资款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借据(借条)。因为借据能够证明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关系。但欠款就不一定,比如说,买卖双方因为当时没付购货款也可能出具欠条,欠条只证明了有欠款事实的存在,至于为什么欠款就说不清楚,欠条如果在内容里面没有明确就难以证明基础的法律关系。同样,投资款并不是借款也不能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而且投资款并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借款。因为既然是投资,顾名思义就要共取收益、共担风险的。除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投资具有保本性质才有可能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先来看一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判决书。判决书案号:(2022)新2328民初770号,在这份判决书中,原告说:2016年,被告向原告分批借款28,000元整(2016年8月6日借款13,000元,2016年10月20日借款10,000元,2016年11月2日借款5,000元),全部都是微信转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2.被告承担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20‰的利息;原告提交下列证据:微信转账截图3张。证明2016年8月6日借款13,000元,2016年10月20日借款10,000元,2016年11月2日借款5,000元,总共向原告借款28,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原告给被告偿还的钱。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未能提供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实,仅凭微信转账凭证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要以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作为原告方首先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原告方索要的这笔钱是借款。能证明借款关系的首选证据是借款合同、《借据》或借条,有了借据或借条你才能够有胜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