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贷款平台借钱帮助朋友,谁知朋友不仅不还款,还玩失踪。5月1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新绛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8545元。
张某在某学校附近开办了一个“小饭桌”,主要为学生们提供写作业、等待家长接送等服务。李某是其中一个学生的家长,在接送孩子过程中与张某渐渐熟识并成为了朋友。2019年8月2日,李某向张某借3万元,碍于情面,没有足够现金的张某,通过支付宝的“借呗”平台申请到贷款,并转给李某。2019年10月、11月,李某先后通过微信分别给张某转账455元、500元。此后张某索要还款时,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020年1月15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334元和166元。当张某再次催促还款时,却联系不上李某。张某遂起诉至新绛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供的转账截图为凭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请归还借款,应予支持。
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借款虽然来自“借呗”,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关于按照“借呗”计算利息的记载,故该借款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在借款后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金额共计1455元,应视为归还部分借款,故被告李某还应支付原告借款28545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8545元。
法官提醒,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约定利息,一定要在借款凭证如借条、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标注。如果单纯地口头约定,对方却不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利息就很难受到保护。张某从“借呗”中借钱后转借给李某,李某出具借条给张某,但由于该借条没有对利息部分进行明确表述,也没有体现按照“借呗”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的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认定视为没有利息约定。李某已经归还的借款,也只能视为已经归还的本金。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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