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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百科信息:民间借贷纠纷卖房有影响吗,房子卖给姐姐怎么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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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借贷纠纷,去年,长春的张某将外甥女李某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胜诉,可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却并没有查到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久后,张某再次向法院提供线索,李某名下原有一套住宅,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将房子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亲属,而现在李某一家还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怀疑李某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

长春市民张某和李某系亲属关系,多年前,李某曾向张某借款60万元,但一直没有偿还。无奈之下,2021年4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 王敬娜:

5月份左右作出了判决,判决李某偿还张某6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在这个案子生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发现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我院又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一个裁定。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财产,一套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的住宅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刘某,而刘某正是其丈夫的姐姐。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于是同年7月,张某将李某和刘某一同列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房屋转卖合同无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 王敬娜:

案子审理过程当中,房屋是58平方米,按照交易时当时的地块价格应该是在30万左右,但是我们从产权处查到当时只以10万块钱的交易价格进行了交易,所以这个就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此,被告李某抗辩称,她与刘某存在借贷关系,将房子过户给刘某系“以房抵债”,同时,刘某也出示了借条。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之间虽有借条,但无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在被告李某将房子抵债后,被告刘某仍保留借条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 王敬娜:

还有一个情节就是二被告也承认,被告刘某在买了这个房子之后一直没在这个房子居住,继续由李某占有使用这个房屋。

结合刘某与李某身份上的特殊关系,法院认为,二人的房产交易行为存在恶意,依法应予以撤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 王敬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李某转让财产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我们撤销了这种行为。

结案后,法院立即对该房屋予以了查封,目前,该案已正式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