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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爆料发布:借贷纠纷做账怎么做的,要求归还借款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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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 黄荣生律师

南宁某演出公司(下称演出公司)2013年6月6日取消拟在2013年6月18日举办的“莎拉布莱曼南宁演唱会”后,产生了系列诉讼案件。马先生作为演唱会的投资人,先后委托我代理了其中6件案的诉讼活动。这是最近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0年8月24日,演出公司以马先生为被告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称2013年4月1日马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90万元,要求马先生归还本金和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息合计130万元。

演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请款单,证明用途是莎拉布莱曼南宁演唱会;2、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汇款用途是“借款”;3、记账凭证,证明马先生借款用途是用于莎拉布莱曼南宁演唱会。

马先生收到诉讼资料后,急着见我,他说他真的没有借钱,叫我无论如何接办这件案。他的逻辑是,花12万元律师费,能把这场官司打赢,解除被强加130万元债务的威胁是非常值得的。我说别光想到好的,万一打不赢呢?马先生笑笑:“你我认识差不多20年了吧?你以为我不知道你是谁啊!”他话里有话,——他没有借款,我自然有办法还原案件真相。

他解释,这笔款是他从一家公司拉来的莎拉布莱曼南宁演唱会赞助费的一部分,用来作为演唱会的场租等费用开支。

一般情况下,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要判断的是:

1、是否有借款合同、借条、借据?这是证明双方借款的合意;

2、贷款人是否提供了借款?这涉及到借款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3、5万元以上的资金,是否是通过银行汇款?这涉及到大额资金的转移的合理性问题;

4、没有银行资金流水?也有人曾经填写汇款单,也在银行汇了款,但汇款后在一定时间内撤回的情况发生;

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马先生明确表示,已经收到这笔款。只存在没有借款合同和没有借条、收据的问题。当然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也很重要。但因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条和借据,自然也就没有还款时间的约定,如果真的是借款,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所以,不用考虑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需要强调的,一是双方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双方有合作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让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此,我写了答辩状指出:

1、马先生从来没有向演出公司借过任何款项。

首先,本案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条或借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马先生有向演出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

其次,根据演出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看,《用款申请书》中的内容记载案涉的这笔90万元款的“用途”是 “莎拉布莱曼演唱会费用”。这里的批字“同意”的领导就是演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是这笔款的真实用途。演出公司的财务人员违背了当时马先生和演出公司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擅自在《记账凭证》和《电子转账凭证》中,将本案的90万元款 改成 “借款”。这种单方行为,并不能证明马先生真的向演出公司借款。

故,马先生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演出公司也没有“出借”的意思表示。

2、马先生是演唱会的唯一投资人。演出公司转出的90万元,是马先生找到某公司投入的200万元赞助“活动费”的一部分,演出公司对这笔款只是代收代付,其收到这笔200万元款后,需要根据马先生的要求用于“莎拉布莱曼演唱会”的开支。马先生使用这200万元不需要向演出公司“借款”。

2013年4月2日,演出公司写的《说明》已经写明,这些款项是 “马先生的钱,因为该笔款项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由马先生享有和承担”。2014年3月28日演出公司写给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莎拉布莱曼”南宁演唱会有关情况的说明》的“三、有关演唱会费用的问题”也提到了这些情况。

因此,这些款项是演出公司为马先生代收代支的款项,并不是马先生向演出公司的借款。

3、广州市中级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53号判决书确认,演出公司擅自取消演唱会缺乏依据。而马先生却因为演出公司的这一行为损失了260万元。马先生至今没有追究演出公司的责任,演出公司却编造所谓的“借款”谎言来进行虚假诉讼,演出公司的行为应当被否定和谴责。

最后请求法院驳回演出公司的诉讼请求。

马先生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向法院提交了13份证据。

2020年10月23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院还做了假设,“假如法院认定借款成立,被告对年6%利率的计算利息是否有意见?”

我明确表示,本案不存在这样的“假如”,如果法院有这样的认定,马先生会坚持抗争到底。

庭审结束,我问对方的代理律师,演出公司和马先生一直有良好的关系,为何出现现在这种局面?200万元赞助费马先生不是已经妥善处理了吗?他回答,是“巡视组”盯着这件事,要求演出公司起诉的。我觉得这件案不似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庭后,我专门写了代理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庭审,在马先生已经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和该90万元是用于莎拉布莱曼南宁演唱会的开支的情况下,演出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2020年11月13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做出(2020)0102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认定“从被告的提供的证据来看,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的款项90万元属于其他资金往来款,至此被告完成了举证责任,为此,原告对本案的借贷关系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没能继续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演出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演出公司承担6400元的案件受理费。

马先生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