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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头条:借贷纠纷中介费收取标准,法院民间借贷支持的最高违约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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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朝阳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白皮书并向中国银监会发送司法建议。图为法官手持白皮书和司法建议。朝阳法院供图

千龙网北京5月11日讯(记者 查甜甜)5月11日,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朝阳法院缺席判决。借款未按期偿还,债主夏某将借款人朱某诉至法院,朱先生被判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因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息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法院判令朱先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原告夏先生仅在朝阳法院就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了322起,2015年起诉了153起。夏先生的公开身份是自由职业,其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夏先生与朱先生系通过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联系,并通过代理人签署借款协议。

主审法官郝卓介绍,这种批量诉讼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人提起了418起诉讼,而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另有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据朝阳法院通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2年增长近5倍,大多借款人难寻,缺席宣判比例超过1/5。法院同时发现,从借款本金中直接预扣的高额中介费或许成为中介机构规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径。对此,朝阳法院建议银监会,禁止出借人从本金中扣除中介费。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但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

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对此,朝阳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此外,现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未作明确。针对这一情况,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细则,并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