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聚焦]观点讯息:借贷纠纷开庭缺席好不好,吉林省红石林区

阅读:

  中国法院网讯(关平康)“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缺席判决。”3月21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缺席判决,即被告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给原告蔡某某,并按双方约定利率承担还款利息。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被告杨某某总计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4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原告蔡某某多次索要未果。2018年8月1日,蔡某某再次找到杨某某结算本金14000元,利息36800元,被告杨某某重新为原告蔡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杨某某抬蔡某某人民币本金拾肆万元整,利息两年叁万陆仟捌,现在本金拾柒万陆仟捌,2018年8月1日利息1分,欠款人:杨某某”。杨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蔡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偿还其所欠本金及至今利息。

  开庭审理时,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蔡某某的债权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法可缺席判决。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