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图源:视觉中国
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官司,审着审着走向变成了原告去公安自首。
根本原因是作为官司主要的证据的借条,借款金额从1万“变成”了11万元。
2018年12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是同一村子的村民。
原告说,2017年6月14日,被告的儿子做医疗器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原告拿出平时积存的现金加上向朋友借了部分现金计11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一直没还。
证据有借条一份,注明:兹有本村陆某乙向陆某甲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 (110 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归还。
被告情绪激动,坚称当时仅借了1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相关内容为原告自行添加。
法官仔细观察借条原件后,发现“壹拾壹万元”中的“壹拾”与其他内容似乎确实有所不同,但因整张借条内容均系原告书写,“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承办人对借款细节包括款项
案件不得不走向了司法鉴定。
原告依然坚称“鉴定就鉴定,借了钱还想抵赖!”
在移送鉴定机构前,法官再一次打电话给原告代理人,希望可以让原告“迷途知返”,但原告态度坚决。
数月后,鉴定意见出来了: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为事后添加。
这一类关于字迹添加的鉴定,不是如有些人想象的是鉴定字迹的形成时间,字迹形成时间目前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存在难度。一般来说,这类添加字迹的鉴定如果是同一人所书,也存在着书写的笔墨成分有所不同,添加字迹比例与正常书写比例不同等特点,鉴定专家会据此形成综合判断。
直到此时,原告才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是生气被告借款后就不接电话了,想给被告一点教训,并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诉。
然而,事到如今已没有了回旋余地。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原告系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原告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于3月底移送公安处理,目前该案已至检察院,不日将提起公诉。
《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虚假诉讼罪”。(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富法)
原标题:《杭州这起“1万元借款官司”神走向,原告去公安自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