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了,被告如何应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资金需求随之激增。但资金从何而来?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借”。不过话说回来,借来的钱,迟早是要还的,债务人如果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很有可能会被债权人起诉,此时,很多债务人不知道该怎么解决眼前的困境,甚至干脆避而不见,也拒绝出庭应诉,但最终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
今天,我们就结合团队经办的两个案例跟大家谈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应如何应对。
案例一:周某诉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邵某分两次向周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周某与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邵某因资金问题未能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借款后仍尽自己所能在陆续归还借款。周某认为,邵某归还的只是部分利息,没有偿还本金,于是在2021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欠付的利息。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邵某不知该如何应对,因为这么多年过去了,自己还过的款项,大大小小数不胜数,其认为不可能还欠周某这么多钱,于是邵某找到我们,决定委托我们代理其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听取了邵某的陈述,并指导他将过往每一笔的转账记录找出来并进行了梳理。同时,为了方便法官直观了解还款事实,我们还专门制作了还款明细表,将借款、还款金额、利息、天数等等数据通过表格清晰呈现,从而得出邵某仅拖欠周某少部分本息未归还的结论。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邵某的抗辩意见,最终仅支持由邵某归还周某借款4741.74元及利息。
案例二:颜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颜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因生意周转需要,刘某在2017年期间多次向颜某借款共计70万元(刘某实际只收到借款67.77万元),并在颜某安排下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高额罚息。借款后,刘某未按期还款,但只要一有钱就会向颜某转款,数年间共向颜某转账一百五十多万元,但颜某仍然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刘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委托我们代理其出庭应诉。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我们发现刘某的案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刘某抗辩的利器。
首先,本案存在砍头息、高额罚息等情况。
其次,据调查了解到,本案原告颜某在起诉刘某的同时还起诉了其他借款人,目前已知的诉讼案件共有7起。除已起诉的案件外,颜某还有其它对外有偿出借借款的行为。据此推断,颜某极有可能是职业放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放贷人从事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颜某无权向刘某主张任何利息。
最后,经过梳理刘某的转账记录,我们发现,刘某向颜某转账的款项已远远超过颜某出借给刘某的借款金额,双方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关系,但大多数转款都没有备注清楚用途。
抓住上面这些问题,再结合刘某的实际还款情况、双方证据、法律规定等,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官详细阐述了观点,最终,法官认为,刘某向颜某转账的款项已完全覆盖了颜某出借款项的本息,据此驳回了原告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多数处于不占理的一方,但现实情况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法律也赋予了债务人依法抗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等,只要债务人合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身权益亦能被最大限度保障。
所以,债务人被起诉后应当怎么应对,律师给出的建议是——认真对待,积极应诉,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处理,正如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被告,积极委托律师应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债务人切勿抱有“玩消失”就可以逃避债务的想法,否则,最终的结果可能比你想象中的更糟糕。
律师提醒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借款时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此外,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请大家注意。
作为借款人:
1. 尽量不向高利放贷机构或个人借款,确实有需要可以向正规机构或熟人朋友借;
2. 如不了解借贷利率是否合法合规,可以提前咨询律师进行了解,或者委托律师拟定借款借据;
3. 借到款项后应注意在约定期限内将本息汇至出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最好备注清楚用途,以免产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4. 如果遭遇暴力催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报警;
5. 被起诉偿还借款,特别是大额借款时,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应诉。有些出借人会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或重复计算本息,律师介入可及时发现问题点,积极举证质证,有效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出借人:
1. 出借款项之前最好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可以要求借款人进行债务担保,如提供保证人、抵押物等;
2. 留存好借款合同、借据和支付凭证,如有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要书面约定好,并且借款合同、借据里最好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起诉追款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3. 凡涉及转款一定要备注清楚用途或项目,避免款项性质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