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00年11月26日出生,住 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4号,手机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1900年3月16日出生,住 市金水区纬二路 号院1号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 .手机号:157 .
被告王五,女,回族,1900年1月2日出生,住 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 号院1号楼附1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 ,手机号:1373 .
被告刘六,男,汉族,1900年7月1日出生,住 市金水区红旗路 ,公民身份号码:410 , 手机号:13 .
被告海七,女,回族,1900年11月24日出生,住 市金水区红旗路 ,公民身份号码:410 ,手机号:1373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本息还清时止(其中35万,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另65万,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
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对被告一、被告二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经人介绍,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借据》,均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月利率、逾期利息、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进行约定,且载明了合同签订地,被告王五以其名下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担保35万元),被告刘六以其名下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担保65万元)予以担保,被告海七对前述借款1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办理抵押登记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65万、35万打入指定的被告李四账户,但四被告收到借款后却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要求四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四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