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期间的一批额温枪,因供货方毁约,几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陷入复杂情境中。经过检察监督,还原了事实真相,揪出了虚假诉讼,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复杂的多头买卖
“我就是个牵线搭桥的中间人,赚了1万元的差价,结果法院判我返还全部货款,我多冤啊!”刚来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时,申请人李国庆的额头沁出汗珠,生怕解释不清。
“你慢慢说,这批货到底是谁卖给谁?”接访检察官安抚他的情绪。
据李国庆称,2020年2月初,客户马军给了他31万元货款,约定购买1000支额温枪。李国庆联系了浙江的生产商费安,向他转账30万元。作为中间人,李国庆赚了1万元的差价。不久,李国庆把费安的联系方式给了马军后,马军又直接向费安订购了一批价值45万元的额温枪。
没过几天,马军又找到李国庆帮忙,称有个安徽的客户也想订购一批额温枪。这回,马军提出想借用李国庆公司的名义和安徽的客户签合同。考虑到跟马军之前合作过,李国庆便答应下来。收到安徽客户17.5万元的订货款后,李国庆转了15万元给费安,将余下的2.5万元差价给了马军。
让人没想到的是,费安竟然毁约了,上述三笔订单共计90万元的额温枪都没有交货。随后,马军向高港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国庆返还他全部货款31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李国庆认为,他只得到了1万元的中介费,法院却让他返还全部货款,这不公平。与此同时,安徽客户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国庆返还货款。
承办检察官听完李国庆的陈述,耐心地向他解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马军和安徽客户都是跟你订立的合同,他们确实应当向你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当然,你也同样可以起诉费安。”
听到这儿,李国庆激动地说道:“我在浙江的法院起诉费安了。但是法院开庭的时候,费安却说他早就把大部分钱退给马军了。”
这是怎么回事?李国庆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检察官怀疑,这个多头买卖关系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如果真是这样,即使李国庆没有向法院申诉,高港区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江苏省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引以及虚假诉讼治理的客观需要受案审查。
检察官揪出“假官司”
根据李国庆提供的联系方式,检察官立即与浙江的承办法官沟通。经过初步核实,费安确实在庭审中提供了退款证据。随后,高港区检察院受理了李国庆的监督申请并立即调取了李国庆作为原、被告涉及的全部案件卷宗。
现有证据材料证实,原来,在费安无法交货后,马军向费安编造了李国庆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等事由,要求费安直接将退款转给自己,他也确实收到了费安的66.5万元退款,包括他直接支付给费安的45万元货款,以及他通过李国庆支付的31万元货款中的21.5万元。也就是说,马军和李国庆之间其实只有9.5万元的货款未清,更何况,他还收了安徽客户2.5万元的中介费。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还发现,在李国庆起诉费安的诉讼中,马军作为第三人与李国庆、费安达成和解,确认费安从他和李国庆处收到的三笔共计90万元的货款,由费安向李国庆返还余款23.5万元。也就是说,马军明知自己已收到的66.5万元退款中包含李国庆代为支付的部分货款,而在向高港区法院起诉李国庆时却隐瞒了该事实,向法院请求退款31万元。
承办检察官找到马军后,告知其虚假陈述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马军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实事求是地与李国庆重新核账,进行调解。
精准监督后案结事了
承办检察官建议,对于安徽客户的订单,由马军把2.5万元中介费给李国庆后,马军就与这笔订单彻底无关,这样便于诉讼处理也更符合交易规则,二人均表示赞同,并当场对款项进行了结算。
对于马军在高港区法院对李国庆提起的诉讼,虽然其隐瞒了费安向其退款的事实,但其在检察监督阶段如实陈述并与李国庆和解。检察官考虑到,如果该案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重新认定李国庆实际未收到返还的货款,反而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迟延实现。7月9日,高港区检察院向高港区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执行中扣减马军重复请求的部分,确认李国庆尚欠马军的货款数额及利息以10万元结算。
7月29日,高港区法院回函表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李国庆尚欠马军的10万元货款数额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完毕。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