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市场日益发展,民间资本流动性不断加强,人们手中的钱袋子鼓起来了的同时,也在向外辐射,带动更多的人参与经济活动,其中重要的一个法律行为即为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它不同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它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立法空白和管理缺位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地下钱庄,滋生了高利转贷、暴力催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犯罪,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后来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制,使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制轨道中平稳运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正。《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重大关切,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实际操作进行了规范,本期就来谈一谈大家关心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以及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规定》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利息支付作出了规定。
这一规定重新调整了利率标准,对于民间借贷实践有重要意义,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尽管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但因为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也不能得到支持。
相信通过上述的讲解,大家对于民间借款合同中的一些疑惑都已经得到了解决,在生活中,无论我们是作为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以此规定为参考依据,既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