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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爆料速递:民间借贷变婚约财产纠纷,梓潼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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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袁某某与陈某2015年11月经人介绍订婚。2016年1月2日,袁某某为陈某购买Au750彩金戒指一枚、金Au750钻石戒指一枚、黄金Au9999项链一条、飞亚达手表一只。2015年11月28日,袁某某和陈某及二人各自的父母等在一起商谈婚礼筹办等事宜,期间提到彩礼为100 000元的问题。2016年2月15日,袁某某和陈某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各自待客,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双方便在一起同居生活。陈某怀孕后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告知“宫内早孕”,存在“胚胎停止发育”可能。2016年5月27日,陈某在梓潼妇幼保健院接受稽留流产手术。2016年6月4日,陈某从梓潼妇幼保健院出院。后不久,因和袁某某发生矛盾,陈某回到自己家中,并未再与袁某某一起生活。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100 000元彩礼是否已实际支付。袁某某为证明自己筹集彩礼的事实以及已向陈某支付彩礼事实,除进行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了由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明细清单”、其表哥梁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以梁某名义书写的“借款证明”、福建省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业务回单”、其父亲袁某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形成的“借款借据”,申请了自己母亲乔某某、自己父亲袁某、既是姨妈又是介绍人的乔某以及自己父亲的堂兄弟出庭作证。陈某拒绝承认收到袁某某所支付的100 000元彩礼,并反驳称袁某某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有过取钱的行为,但不能证明其进一步实施了给付彩礼的行为,更不能证明陈某也已经收到了100 000元彩礼。同时认为四位证人均与袁某某存在亲属或亲戚关系,相应证言的证明力很弱,法院不应予以采信。陈某文和郑某作为陈某的父母,虽承认双方在谈论儿女婚事过程中提到过100 000元彩礼的问题,但否认已实际收到袁某某家支付的100 000元彩礼。据现有证据来看,袁某某及其父亲袁某确实在陈某文、郑某承认的彩礼提及时间2015年11月28日之后,双方2016年2月15日按习俗“待客结婚”之前有过近100 000元钱款筹集行为。另结合本地“先酒水彩礼,后待客结婚”的婚姻习俗及双方不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提到100 000元彩礼问题,还在结婚仪式后一起同居生活等事实分析,100 000元彩礼已经支付具有高度的可能性。而仅凭陈某及第三人陈某文、郑某的否定性的陈述,也不足否定100 000元彩礼已经支付这一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故依法认定100 000元彩礼已经支付的事实成立。2.陈某在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是否因袁某某侵权而遭受精神损害。陈某诉讼中仅进行了遭受精神损害的陈述,而袁某某极力否认自己给陈某的精神造成损害。据此并结合陈某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分析,陈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袁某某对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成立,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

专家点评

王兴土:该案是一起农村地区常见的彩礼返还纠纷,争议的焦点男方是否向女方支付了彩礼,而本案的亮点在于综合客观证据以及民俗常理进行了事实认定,即男方已支付彩礼。事实上,“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逻辑”。只有对生活有充分和深刻的认知,法官才能合理断案,真正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