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以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近期审查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伊某与孔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孔某支付货款及利息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孔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伊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未发现孔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伊某遂以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孔某妻子刘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让当事人以外的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不包括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这一情形。故对伊某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在纠纷发生时只起诉直接债务人,进入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转而以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不经审判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夫妻一方署名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必须充分保证夫妻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才可认定,而执行程序在立法设计上不如审判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周严,配偶另一方未参加原审诉讼,不宜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追加方式被赋以法律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有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债权人如认为夫妻一方署名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起诉时应一并起诉夫妻双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法制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王惠珊)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