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赵某因需,找到从事银行业的罗某咨询最优还款方式,还将自身的手机密码、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交易密码等告诉了罗某,后被对方冒名办理了网贷21万余元并占为己有;事发后,罗某因多起类似盗窃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退赔后剩近一万元未还,李某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向自己催收剩余贷款,但却被法院驳回。
本案中的李某基于信任,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给了犯罪分子利用其个人信息从事犯罪活动的机会,犯罪分子罗某利用李某个人信息办理网贷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涉嫌贷款诈骗罪。而李某将发放贷款的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催收贷款属于民事范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者虽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但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其次,虽然李某的贷款是因罗某冒名办理的,但是却是因为李某自身的疏忽,盲目信任他人从而导致的过错,银行对贷款的审核及发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流程,其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此次贷款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李某应当对贷款承担还款责任,在其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再向罗某追偿。如果李某不偿还上述贷款,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李某的银行账户,同时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由此会给李某的征信造成严重影响,之后再想向银行进行贷款等将会难上加难。
上述案例可以说明,个人信息泄露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具有防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借用他人或者将相应的账号密码透露给他人,否则,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的同时,还会影响自己的征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