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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大全:借贷纠纷后可以报警诈骗吗,诈骗主观故意是直接还是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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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些出借人在借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都希望通过刑事途径解决问题。这样做的原因既可能是出借人希望通过刑事立案倒逼借款人还款,也可能仅是希望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刑罚,都需要对案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判断。即必须同时满足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特别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往往决定了行为的性质。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虚构了借款用途,也会被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办案机关一般会让报案人或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一般来说,刑事诈骗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预付款、定金等的不法占有。民事欺诈虽存在一定的虚假因素,但本意是妨碍对方意思表示的自由,从而在合同履行中赚取更多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学习一下: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许某是Y小额借贷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实际掌握在投资人孙某手上。由于公司一直业绩太少,当地的县金融办检查验收不合格,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否则很可能被省里注销。于是许某就找孙某商量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后孙某同意600万元转让全部股权。


许某通过借高利贷的方式将500余万元给付孙某,后许某为了偿还这些债务,以及满足其个人高档消费的需求,多次以其Y公司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应付省金融办每年一次的例行账户资金检查,承诺高利息等理由分别对王某、黄某等多名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共计人民币1195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829.2万元无法追回。

法院认为:


对于被告人许某是否诈骗被害人王某等人。经查,被告人许某以Y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应付省金融办的例行检查为由向被害人借款,每笔借款均立下借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双方将民事借款法律关系确认下来。在借款期间,被告人许某持续长期偿还被告人王某等人的借款本息,且其中被害人王某等人均以被告人许某立下的借据所欠的款项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已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实现其权益。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及的情况下无须动用刑罚手段处理。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被告人许某是否诈骗被害人黄某等人。经查,被告人许某均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黄某等人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虽然被告人所借款项有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的旧债,但根据现有证据证实,Y公司从事小额贷款活动以来,每年的贷款总额在1100万元——2000万元不等。被告人许某向黄某等被害人借款的数额远远小于其掌控的Y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且经公安机关统计被告人许可某的银行流水及被害人的银行流水可知,被告人许某借款后持续还款,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许某诈骗被害人黄某等人的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无罪。


蓝秦律师解读:


从上述案例中的法院裁判分析过程可知,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既要看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要看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法定要件,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主要依据以下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与意愿;3、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4、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对被害人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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