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院网讯 6月21日上午,村民黄菲将一面写有“阳光高效 公平公正”八个大字的锦旗,送到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谢志强的手中,衷心感谢谢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公平公正、司法为民。
黄菲为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的村民,其于2012年结婚,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周某,周某随母黄菲出生落户于该村。尔后其所在生产队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以黄菲是外嫁女为由,只对其分配8万元征地补偿款,并附条件要求其放弃后续的征地补偿款,以周某是外甥为由,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黄菲、周某遂于2015年5月将所在生产队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生产队消极应对诉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该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15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生产队支付给黄菲母女二人共2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后,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黄菲母女二人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法官高效地将款项执行到法院账户。生产队发现账户的钱款少了22万,经查询得知已被良庆区法院执行,遂向该院提出要求上诉。在得知已过上诉期之后,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此案进行再审。经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该院于2016年5月作出判决,支持了黄菲母女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其二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谢法官有话说:一、村民自治权不能无限扩张,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自治,《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如果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做到公平、平等,不能对外嫁女、外甥有差别对待,她们应当享有与其他男性村民平等的权益,不能侵害、剥夺其合法权益;三、遇到纠纷,咱们群众要相信法律、信任司法,通过协商、人民调解等途径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如果一旦被人起诉到法院,不要消极应对,如果既不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五、如果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合法利用自己的救济权利,否则案件生效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才能进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