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是多家企业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用于资金周转。笔者建议原告与被告发微信,让被告确认所借款项用于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多家企业经营使用。原告按照建议准备了以上证据。起诉时,笔者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多家企业对被告所欠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如原告所请。因此,出借款项时,在与对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中可以约定借款用途,例如家庭生活或者名下某某企业的经营等,妥当一点可以让家庭成员或者名下企业对借款事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这样在有纠纷时,可以向多个主体主张清偿。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时没有写明借款用途,也可以在事后与对方确认借款用途,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