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唐某借了两笔钱,第一笔到期还款,王某只还清了6期利息。后来以项目未结束为由,又向唐某借钱。此后两笔借款及本息王某迟迟不还。两人因此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了解!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是朋友,2016年10月1日,被告王某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唐某借款30万,双方约定写下纸质借条。
当日原告唐某向被告王某银行转账30万元,此后被告王某按照约定偿还6期利息。但6个月后,即2017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以项目周转还需要资金,须继续借款20万。
当时,原告唐某表示银行卡只有15万元,余下5万元以现金的形式给被告。此后,被告王某未再向原告唐某偿还两笔借款本金。
直至2020年8月1日,原告唐某向当地法院维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两笔本金以及利息。
而法院给出的审判结果如下:
1.案件第一笔借款3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
2.第二笔借款20万元,但5万元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实际借款金额认定为银行转账的15万元;
并且被告否认双方对第二笔借款约定了利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对第二笔借款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对借款到期后至借款付清的逾期利息,被告应该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提出的30万元借款显然已过诉讼时效,经查明,被告王某一直没有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唐某又没办法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向被告王某催债,所以30万借款已过诉讼期。
关于诉讼时效,当事人一定要在有效期(诉讼时效)内向对方主张权利,比如发送短信、微信要对方还钱,或者重新出具一份电子借条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对方就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20万借款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20万元的借款中,原告唐某提供银行流水、借条可以证实,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借款,但原告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王某支付了5万元借款,故人民法院认定实际借款为15元。
关于第二笔借款利息认定部分,原告唐某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对第二笔借款约定了利息,所以对借款借款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对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被告王某是需要承担的。
从案例来看,熟人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往往是因为借款关系不规范。一些借款是用现金交付的,又或者是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到了实际诉讼中,如未能提供转账凭证等其他电子证据,法院很难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所以说,每一个案件事实都有证据支撑,证据是最好的维权武器。我们借钱出去,除了解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外,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针对当前借款环境下存在的问题,借钱时我们不妨开具一份规范的电子借条。闪链签电子借条符合法定的借款合同形式,开具的电子借条,经过人脸识别确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双方签署后能够生成防止篡改的电子借款合同。同时能够明确的双方约定利息,还款期限,而且还可以体现出来资金的交付方式,整个流程符合目前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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