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小知识第三期。
李先生,王先生是合伙关系,2021年6月二人一起合伙做洋葱生意,2022年1月份合伙关系终止。后来经过李先生和王先生结算,王先生应当偿还原告8029元的合伙款项。李先生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二人结算时的录音资料。王先生便称李、王二人经营洋葱生意属实。合伙期间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伙出资义务,答辩人已支付合伙资金155344元,占25%股份。
李、王的合伙关系终止时,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盈利、债权债务做合理。公平的分配,原告要求被告以826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指法律规定利率即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额:8234689元及利息。
本案系合伙纠纷案件,被告在结算时口头认可拖欠数额,但又主张口头数额约定不明,不予认可其欠款数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感谢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