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庭审宣判现场
一、“蚁贪”现形,源于效能巡查
法庭上这位中年女子,丝毫让人无法与“蚁贪”这样刺眼的词汇联系在一起。但就是这样一位旁人眼中的“本分”人,因深陷赌博泥潭,无视法纪,大肆贪污,在一次效能巡查中被发现蛛丝马迹,成为县监察委成立之后被立案并留置的第一人!
现查明,2013年1月至2017年6月,宋某某在担任县文广新局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虚增、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冒用单位在编不在岗及离退休干部职工50余人的名义,共计贪污公款550424.99元,数额巨大,所得的款项主要用于赌博、买彩票。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
二、检察院、监察委密切协作
共惩“蚁贪”
提前介入引导调查
2017年10 月16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宋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1月16日,宋某某贪污案由检察机关移交至监察委继续调查。为了确保县监察委办理的首案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密切合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三、检察长出庭,以案说法
检察长出庭
2018年11月23日,松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贪污案,县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吴水琴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过程中,吴才文检察长以案说法,深刻剖析了宋某某犯罪的成因:1、直接原因--“嗜赌”。宋某某喜欢打麻将,从起初的小打小闹到后来的一个筹码二、三百元,一场下来就输掉几千上万元。“十赌九输”是亘古不变的定律,时间久了,菲薄的工资收入日渐捉襟见肘,被告人宋某某就将目标对准了自己经手的公款。2、间接原因--监督漏洞。各种规章制度未落到实处,形同虚设。相关的职能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以至于多道监督制约措施兑变成例行公事的签字了事。3、根本原因--个人放弃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忘却了对党纪国法应有的敬畏。吴才文检察长深入浅出的为现场旁听的80余位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四、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明确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8年11月30日,县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检察员吴水琴、熊劲到南平市看守所告知了宋某某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在辩护律师伍美珍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后,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五、列席法院审委会,落实高层部署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根据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法发(2010)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8年12月10日,吴才文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就宋某某贪污案在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发表意见。
六、亡羊补牢,检察建议跟踪监督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县文广新局在财务管理制度、县国库支付中心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县检察院向上述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上述单位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干部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及“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学习,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要求所有人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办理每一项业务。
检察官提醒
究其原因,本案客观上确实存在监督制约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个人放弃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忘却了对党纪国法应有的敬畏,毁掉了自己人生幸福,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案例警示我们:严守人生底线——守法。犯罪离每个公职人员并不遥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财物的资本,伸手之后,必将沦为阶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