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显示,经查,经查,2017年6月,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002716.SZ)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曹永贵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的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房地产”)向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的1.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向上海汐麟提供有曹永贵、张平西、许军、刘承锰等四名董事亲笔签名的董事会决议,直至2019年6月上海汐麟才解除了金贵银业对金江房地产的担保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贵银业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金贵银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长曹永贵、董事张平西、董事刘承锰、董事许军作为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和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许军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曹永贵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3号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许军:
经查,2017年6月,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曹永贵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的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房地产”)向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的1.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向上海汐麟提供有曹永贵、张平西、许军、刘承锰等四名董事亲笔签名的董事会决议,直至2019年6月上海汐麟才解除了金贵银业对金江房地产的担保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贵银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曹永贵、董事张平西、董事刘承锰、董事许军作为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和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许军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