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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观点报道:40万借贷纠纷律师费,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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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业自称委托律师时在空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上盖章,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该公司称,4年前公司在杭州委托律师打官司时,出于熟人介绍的信任,按律师要求在空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上盖了公章,且后来按约定支付律师费后未索要合同。两年多后,前代理律师的律所向法院起诉公司,追讨律师费及滞纳金近两百万元。

该律所追讨律师费的凭据是这家公司盖过公章(双方均未签字)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称“先前合同”作废,以此合同为准。

但这家公司称,从未拿到过合同、更不知有“先前合同”,公司应诉后虽接连打赢一审、二审官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律所提起的再审申请,但损失不可避免——公司商誉受损、贷款遇阻,损失颇重。

意外诉讼,前委托律所两年多后诉讨律师费

2018年1月初,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向杭州上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平阳县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8万元、滞纳金26.88万元。

这一时间距离利德公司委托龙剑律所朱敏玲主任代理诉讼已过去两年多。

起诉书复印件。澎湃新闻记者 谢春雷 图

原告龙剑律所称,2015年11月16日,该所与利德公司签订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代理江苏某公司诉利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律师费按一审法院驳回江苏某公司诉讼标的1.2亿元的1.4%支付(即16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代理了一审案件的讼诉,并胜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律师费,为此特向法院起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卷资料显示,起诉前,龙剑律师曾向利德公司追讨过按涉案标的1.4%计算的律师费,利德公司以律师费已按约定支付为由拒绝。

“我们与江苏某公司的官司,一审给朱敏玲的律师费26万元早已付清,原来面谈约定一二审总共收费40万元,怎么会突然又冒出一审按标的百分比收费的168万来?”利德公司董事长蒋昭亭10月28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

利德公司请朱敏玲打官司系由双方共同的朋友杭州人王波介绍。王波告诉澎湃新闻,江苏某公司起诉利德公司,蒋昭亭托他在杭州介绍律师,他想到了朋友朱敏玲。

法庭调查记录显示,王波作为证人讲述了签合同的经过:2015年11月16日下午,他陪蒋昭亭及公司员工李斌在龙剑律所与朱敏玲见面,经商谈约定,与江苏某公司诉讼的一二审律师代理费共计40万元。当时朱敏玲拿出若干空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以方便诉讼工作等为由,要求利德公司加盖公章。

“蒋昭亭很信任我,我也相信朋友朱敏玲,利德公司就在空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上盖了公章。”王波说。

据利德公司向法庭陈述,当天下午在法律服务委托过程中,朱敏玲律师没有现场填写完格式合同的空白处,也没让利德公司工作人员当面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公司没拿到合同,以为给了王波了。

“利德公司以为律师把合同交给我了,我以为公司已经拿到合同了。”王波告诉澎湃新闻。

利德公司书证显示,2015年11月16日约定收费后,朱敏玲将三张收据(分别为交通费等费用9万元、9万元和8万元)给了利德公司,并称因为要避税,而且因为王波的友情面子,收取的律师费比较低,所以不开发票,要求利德公司将款项打入其私人账户。

法庭调查显示,2015年11月19日,利德公司按约定向朱敏玲个人账户支付26万元。利德公司称,在与江苏某公司的诉讼中一审胜诉后,江苏某公司上诉,朱敏玲提出二审律师费要增加到80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终止代理关系。此后利德公司以12万元的律师费在杭州重新委托了一位代理人,并在与江苏某公司的二审中胜诉。

龙剑律所在庭审中称,收取的26万元是律师费用而不是律师代理费,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提供给律师的交通、食宿费用。此外,朱敏玲律师是当着利德公司联系人李斌的面填写合同的,是经利德公司工作人员李斌确认后盖章的。

利德公司被诉讨律师费后,介绍人王波为该公司承担了案件的所有费用。“我前后已花了20多万元,既是自证清白,也是向朋友‘赎罪’。”王波告诉澎湃新闻。

举证不足,律所输了官司

该案一审经历了两次开庭。

一审杭州上城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案涉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利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昭亭及联系人李斌均在现场,但均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原告龙剑律所经办律师朱敏玲作为专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对其提供案涉格式合同的签订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案涉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原告不能据此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权利。其次,原告对于案涉合同具体签订内容在庭审陈述中多处存在相互矛盾,且部分陈述与生活常理不相符,原告也未解释及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018年6月27日,上城法院一审驳回原告龙剑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龙剑律所不服上诉。

澎湃新闻从该案一审判决书发现,龙剑律所诉讨律师费的主要依据是案涉《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第24-<6>条载明:B:甲、乙双方先前签订的合同作废,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审杭州中院审理认为,龙剑律所所谓“先前合同”的签订时间存在重大疑点,又无法证实其所言非虚,故无法采信;因该合同中涉及代理费用的关键条款均由龙剑律所一方填写,且填写的部分内容与已查明客观事实不符,相关律师代理费的定价过程亦有违背常理之处;龙剑律所的其他案件中,当事人也曾提出其在空白代理合同中盖章后,由龙剑律所自行添加相关内容的抗辩。而龙剑律所又无法提供向利德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其他有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2018年12月25日,杭州中院二审驳回龙剑律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龙剑律所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28日,浙江高院裁定驳回该所的再审申请。

“先前合同”存重大疑点,无法采信

前代理律师诉讨律师费案已审结,但该案仍有一个谜团没有解开——利德公司是否将空白盖章合同交给龙剑律所?

利德公司在庭审中称,2015年11月16日签合同时,因为熟人介绍,公司出于信任,相信了龙剑律所律师方便诉讼工作等理由,照其要求在空白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龙剑律所则在补充上诉意见中称,利德公司所称在空白合同上敲章再由龙剑律师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也不合常理:利德公司签约代表系成年人,不可能将空白盖章的合同给龙剑律所;该公司专程从温州赶来签约,不可能因急着回去而将空白盖章合同给龙剑律所。

这一争议焦点至今仍无定论。

案涉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末页复印件。澎湃新闻记者 谢春雷 图

该起律师代理费纠纷案的另一个焦点是,有没有“先前合同”的存在。

龙剑律所诉讨律师代理费的主要凭据——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案涉同第24条第6款B项载明“甲、乙双方先前签订的合同作废,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澎湃新闻从该案一审开庭笔录和二审调查笔录中发现了“先前合同”的签订过程。龙剑律所方在回答法官提问时称“先前合同”的签约时间是2015年11月15日吃过午饭后,是王波带着一名利德公司工作人员到龙剑律所办公室签订的,参照与温州一家律所的协议140万元收费。签订合同后,律所一份,利德公司一份,介绍人王波一份。法官又问“先前合同”在哪里?龙剑律所方答称,因为作废,没有保存。

面对法庭调查,龙剑律所无法明确指出利德公司的在场签约员工是谁?

利德公司代理人答辩称,被答辩人龙剑律所系专业律师事务所,应清楚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对案件委托合同保存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没有保存”的说辞实难服人。

那么,介绍人王波是否如龙剑律所所称在2015年11月15日的合同签订现场?

在庭上,王波作为证人出示了2015年11月15日及前一天他在浙江省外的证据,法庭亦向相应航空公司核实,证实2015年11月14日、15日期间,王波乘坐了相应航班。另根据王波的其他行程证据显示,法庭推断龙剑律所所谓“先前合同”的签订时间存在重大疑点,无法采信。

利德公司认为,龙剑律所诉讨律师费所凭借的案涉合同,存在虚构合同内容嫌疑,并在法庭作虚假陈述,此外该所还存在律师违规收费问题,该公司已向杭州市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投诉,并向杭州属地警方控告。

据立案回执,利德公司对龙剑律所朱敏玲律师涉嫌违规收费的投诉,2018年5月7日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澎湃新闻10月29日从杭州市律协获悉,此前双方诉讼阶段按有关规定中止调查,现已恢复调查,有调查结果后将及时通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