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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科普报道:借贷纠纷查封个人财产,被执行人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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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构成的拒不执行裁定罪进行了宣判。此前,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杨某借款20万元用于人参种植,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迟迟未能还款,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经法院调解,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杨某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通化县法院依法做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某位于辽宁新宾县某地西洋参共计790帘,查封期限为2年。

眼看已过调解书约定还款日期,张某仍未有还款意向,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收案后,通化县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便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但未能实际控制钱款,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执行时正值盛夏,所查封的西洋参暂不便评估拍卖,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有效避免“执行难”,执行法官干警提醒被执行人:如果擅自变卖人参不保留价款,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但没想到,被执行人张某仍在未通知法院执行局的情况下擅自起参并予以出售,所得款项也未用于偿还杨某债务。

案发后,执行法官一方面督促执行干警进行追赃,另一方面依法将张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张某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张某被逮捕后,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提审,释明法律。张某摄于法律威严态度有所转变,并积极联系其儿子让其帮助偿还欠款,最终,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对张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举有效打击了在执行期间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法官说法

为保障执行顺利开展,维护执行权威,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案件原系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却因张某罔顾法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当事人也从被执行人转变为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但应当尊重法院的生效裁判,更应当尊重法院的执行行为,以免深陷犯罪泥潭而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