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张富河诉被告景买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林民合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被告景买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富河3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景买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富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景买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景买吉
性别:男
年龄:46岁
身份证号:71****2037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原康镇口上村南沟自然村24号
立案时间:2013年2月26日
执行案号:(2013)林法执字第231号
执行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2)林民合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6162130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