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限期内向原告支付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11年8月,某银行与被告刘某、原告李某、案外人宋某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2年8月,被告刘某再次向该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讨,刘某仍有欠款未还,该银行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李某及宋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偿还债务,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经法院组织调解,该银行与李某、宋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代被告刘某支付债务6万余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但事后被告刘某一直未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李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某进行追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款项合计为6万余元,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