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
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
俗称“砍头息”
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
且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梅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汪某借款,但汪某自身无出借能力,汪某便找到原告张某,几番交谈之下促成被告梅某与原告张某之间达成借款意向。
被告梅某随后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了双方的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细节,并写明梅某从张某处借款金额为5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因为原被告双方并不认识,需要第三人汪某从中进行借款的转交。《借条》签署当日,原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48000元给第三人汪某,第三人汪某收到张某的转账后通过银行转账46000元给被告梅某。
虽说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借条》约定金额为5万元,但被告梅某实际到手金额为46000元。后因被告梅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原告张某将其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借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000元,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被告梅某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借款本金,故案件中的借款本金认定为46000元。
依法判令被告梅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重新计算利息。
法官说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生活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可能更加隐蔽,例如借款交付后“砍头息”通过用款人的其他账户转给出借人的其他账户、或第三人账户、或者要求用款人现金返还利息,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