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为朋友作担保,结果朋友借钱不还,债权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起缘由
为朋友作担保惹上官司
2020年初,李海霞经营的公司陷入经济危机,急需一笔钱周转资金。一筹莫展之时,她想到公司曾经的合伙人李德兴有一个朋友叫张耀文,可以找他们帮忙。得知李海霞的困难,李德兴同意出面作担保。有李德兴的担保,张耀文同意向李海霞借款800万元。
随后,张耀文和李海霞签订了借款协议和借条,约定出借本金800万元,借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年利率为24%。同时,李德兴也当面签订了担保承诺书。李海霞每月向张耀文支付借款利息,期限届满后付清本金。
几个月时间一晃而过,但李海霞的公司还没有回归正常经营,她拿不出钱还债。张耀文和李海霞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10月31日。但是,眼看着延期还款日已过,李海霞依然没有还钱。找李海霞要钱无果,张耀文便找到李德兴,要求他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张耀文一纸诉状将李海霞和李德兴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的同时支付自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利息121万元、自2020年8月至实际偿还之日利息290万元。
●对簿公堂
担保人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今年3月29日,城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海霞和李德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律师辩护。在法庭上,李海霞对所借本金以及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的借款利息不持异议,但对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利息,李海霞认为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律师辩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利率并非一个固定值,应当按照波动的4倍计算实际利息。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利息应为285万元。”
李海霞称:“我在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已经向张耀文支付利息208万元,截至2022年12月,借款共产生利息406万元,减去我支付的208万元,尚欠借款利息为198万元。”
李德兴认为,李海霞与张耀文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时,他只是作为朋友出具了一份担保承诺书。
代理律师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李德兴有权在借贷未经审判并强制执行,且不存在被告李海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原告张耀文承担保证责任。”
李德兴辩称:“也就是说,我虽然承诺李海霞若无法按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还款,由本人代替李海霞业向原告偿还800万元借款,但实际上我为他们双方借款本金800万元提供了一般保证,所以我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张耀文无权要求我对借款利息承担支付责任。根据担保承诺书内容,我仅需对李海霞向张耀文借款的800万元本金承担保证责任,对借款利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我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本金8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张耀文要求我对案涉借款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槌落定
债务人财产未执行前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欠付利息数额如何确定;被告李德兴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海霞对欠付原告张耀文借款本金800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张耀文要求被告李海霞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标准及数额问题,原告张耀文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利息,被告李海霞对此无异议,计算后利息为119万元,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李海霞主张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截至2022年12月,该部分利息应计算为281万元。上述借款利息合计400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8万元,欠付利息数额为192万元。
关于被告李德兴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借款协议显示借款人为被告李海霞,原告张耀文提交的转账凭证亦显示其将借款本金全额转入被告李海霞公司账户内。原告张耀文所持被告李德兴系案涉借款共同借款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李德兴向原告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内容,被告李德兴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被告李德兴在被告李海霞未被审判执行前亦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张耀文要求被告李德兴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张耀文借款本金8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的利息192万元,合计992万元,并以欠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承担自2022年12月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照4倍计算的利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