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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资讯:李刚借贷纠纷,甘肃曝光14名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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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肖丽丽与袁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兴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兴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兴峰,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埫行政村袁掌队人,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兴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兴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兴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78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娟与刘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东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东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东峰,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十八里村刘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东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东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东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69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文发与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靖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靖,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下周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靖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靖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靖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57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健与曹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贵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贵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贵平,男,汉族,1985年09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曹阳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贵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贵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贵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成吉与樊九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九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九霄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九霄,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环县皮影保护中心职工,住环县建筑公司家属楼5号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82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九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九霄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九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58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刚与王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述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述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述红,男,汉族,1989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福园之家2511号。身份证号:62282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述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述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述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8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左红霞与石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文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文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文文,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黄草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文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文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文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缪思义与田孔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孔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孔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孔山,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白草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孔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田孔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田孔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13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彩霞与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小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张兴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北大队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4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鹏与杨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证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证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证森,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冯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证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证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证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含兴与王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万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万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万敏,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赵掌村王石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万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万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万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1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彦飞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君,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人,农民,住甜水街行政村南街队052号。身份证号:62282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翟玉贤与吕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河,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人,农民,住狼儿滩行政村黄渠队009号。身份证号:62282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玺荣与梁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闯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闯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闯红,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行政村梁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民乐巷(中医院对面)。身份证号:62282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闯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闯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3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清梅与郝兴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兴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兴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兴力,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王山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兴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兴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兴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凯与刘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登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登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峰,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冯家沟村郝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登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42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占君与代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天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天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天斌,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谢庄村代老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天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天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1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钟丰鹏与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马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海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5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永林与王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俊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俊生,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冯岔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俊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33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钟建琳与杨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来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来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来虎(又名王培凯),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谢庄村钟阳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来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来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来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70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市环县汇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镇居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陵园路85号。身份证号:62282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922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丽与李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淑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淑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淑红,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平凉市泾川县飞云乡飞云村人,农民,住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天庆园小区。身份证号:62272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淑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淑红实施拘留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淑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4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天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琰俊、李佳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琰俊、李佳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琰俊、李佳馨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琰俊(曾用名:张彦军),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贾沟泉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6。

被执行人李佳馨(曾用名:李慧莲),女,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贾沟泉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琰俊、李佳馨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琰俊、李佳馨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琰俊、李佳馨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9935.06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东升与王俊生、李世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生、李世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俊生、李世湖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俊生,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行政村冯岔沟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和泰家园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228228。

被执行人李世湖,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吴仓堡乡韩沟门行政村韩沟门小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0626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李世湖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俊生、李世湖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俊生、李世湖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13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东方与胡正鸿、冯丽霞、张治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正鸿、冯丽霞、张治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正鸿、冯丽霞、张治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正鸿,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2。

被执行人冯丽霞,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5。

被执行人张治帮,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张南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冯丽霞、张治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正鸿、冯丽霞、张治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冯丽霞、张治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9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慕凡岐、李林红、肖树满、慕彩芳、张发明、汤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凡岐、李林红、肖树满、慕彩芳、张发明、汤粉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凡岐、李林红、肖树满、慕彩芳、张发明、汤粉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凡岐,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耿家沟行政村慕阳山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6228227。

被执行人:李林红,女,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耿家沟行政村慕阳山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6228220。

被执行人:肖树满,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6228228。

被执行人:慕彩芳,女,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肖川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6228224。

被执行人:张发明,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吊咀村张沟门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6228223。

被执行人:汤粉霞,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文吊咀村张沟门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62282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凡岐、李林红、肖树满、慕彩芳、张发明、汤粉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凡岐、李林红、肖树满、慕彩芳、张发明、汤粉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凡岐、李林红、肖树满、慕彩芳、张发明、汤粉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351.13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张玉龙、张建秀、郭海林、户彩霞、鲁明财、梁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龙、张建秀、鲁明财、梁粉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玉龙、张建秀、鲁明财、梁粉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韩山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6。

被执行人张建秀,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韩山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9。

被执行人鲁明财,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八里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2。

被执行人梁粉花,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行政村八里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玉龙、张建秀、鲁明财、梁粉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玉龙、张建秀、鲁明财、梁粉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玉龙、张建秀、鲁明财、梁粉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703.18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天永与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中街295号。身份证号:62282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479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喜平与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中街295号。身份证号:622822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6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侯立聪与刘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永红(又名刘天徐),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孙后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永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4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永会与刘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永红(又名刘天徐),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孙后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永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永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元元与刘彦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彦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彦京,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彦京实施拘留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852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黎明与刘彦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彦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彦京,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彦京实施拘留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4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风金与石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晶明、担保人张拴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晶明、担保人张拴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晶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村人,居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0103X。

担保人张拴林,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人,居民,住环县翼龙路。身份证号:62282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担保人张拴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石晶明、担保人张拴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晶明、担保人张拴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27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菊芳与徐永和、殷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永和、殷润香、担保人耿过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和、殷润香、担保人耿过琴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永和,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水沟沿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8。

被执行人殷润香,女,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标准件家属院5号楼3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8227。

担保人耿过琴,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环县洪德卫生院职工。身份证号:62282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殷润香、担保人耿过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永和、殷润香、担保人耿过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永和、殷润香、担保人耿过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5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志刚与吴沛军、黄靖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靖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黄靖涵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靖涵(曾用名黄雅文,系吴沛军妻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金庄塬行政村吴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滨江小区17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靖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靖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靖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227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亚梅与吴沛军、黄靖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靖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黄靖涵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靖涵(曾用名黄雅文,系吴沛军妻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金庄塬行政村吴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滨江小区17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靖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靖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靖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4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022执悬3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辛相军与吴沛军、黄靖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靖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黄靖涵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靖涵(曾用名黄雅文,系吴沛军妻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金庄塬行政村吴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滨江小区17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82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靖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靖涵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靖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8461.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